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洗车场等,如确需开办的,必须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除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管理,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生产设施必须符合要求。
  (二)临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作遮挡,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竣工后要及时对周边场地进行清理。
  (三)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四)施工废水、泥浆必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禁止废水、泥浆流溢;
  (五)因施工导致道路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第十五条 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停放时必须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行人通行时不得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六条 城区内各种电线、电缆线路架设必须规范、整齐,跨街线路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树木、市政设施以及其他建筑物悬挂、设置条幅、牌匾以及其他杂物。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