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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百色市中心城区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各县(区)、乡(镇、街道)均可参照实行。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城市各单位、居民小区、临街店面必须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其中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订,设有物业管理机构居民小区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未设立物业管理机构的由小区所属社区法定代表人签订,临街门店由门店业主和经营商户共同签订。

  第八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城市的街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在临街墙体外安装空调机的,高度不得低于1.5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招牌、霓虹灯和灯箱等,必须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店铺不得超门槛占道摆放广告牌和灯箱。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必须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设置。
  车体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市容市貌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城市公共活动场所不得摆设摊点。旅游景点区域内必须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划摆设摊点。不得从事超门槛和店外经营;不得尾随兜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外或未到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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