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0日)废止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
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一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右江日报》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市容环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百色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部署,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和乡(镇)。
第三条 百色市(含各县、区)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