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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


  第七条 星级市场是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的组成部分,已列入《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考核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市场创星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验收

  第八条 申报星级市场,应按照星级市场标准,认真对照,合理定位。新开办市场应在开业满一年,且市场交易兴旺、有盈利后方可提出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场应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填报《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一式2份,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

  (一)新申报星级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及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情况的介绍;

  3、市场规模、效益、税费、信誉、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

  4、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5、物业管理及上市商品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

  6、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

  7、其它相关材料(五星级市场需要提供影像资料)。

  (二)延续确认的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或证明:

  1、《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延续确认的市场情况报告,主要是三年来市场发展情况和保星工作情况;

  3、消防安全情况及证明;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辖区申报星级市场要认真组织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核查,签署核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立五星级市场预申报制度。由各市工商局将年度内全市拟申报创建五星级市场的名单及其申报表,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省工商局。

  第十二条 对申报创建五星级的市场建立辅导期制度。辅导期原则为一年。辅导工作由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具体负责,省、市工商局参与指导并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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