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百色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入学补助资助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七条 市级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自治区专项资金没有覆盖的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补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

  第八条 贫困新生的界定由考生所在的中学负责。各学校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一)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我市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县(区)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的覆盖情况,将市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区)和市直学校。

  (二)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市和县(区)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报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

  (三)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各县(区)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