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体制
(一)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二)各县(区)编委办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编制方案和编制使用计划的审定审批管理以及指导、督查实施工作。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初审、申报和编制使用计划的审核、汇编、申报与实施管理。各县(区)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的在编人数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按本级预算管理方式核拨经费并负责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各县(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使用计划内教职工的招(考)录工作和参与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三、按编制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
(一)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各县(区)教职工核编工作必须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
(二)要严格执行桂政办发〔2002〕137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学校所处的城市、县、乡(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学校在籍学生数和定编系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每两年核定一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县(区)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每学年调整一次。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四、做好中小学代课教师招聘录用工作,逐步清退代课教师
(一)各县(区)在认真核定教师空编数的基础上,根据追加编制数和教师空编数,按照一定的比例,通过公考招聘录用的办法,积极主动地解决空编问题。公考招录中小学教师由市、县(区)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桂政发〔2005〕45号、桂人发〔2006〕22号、桂人发〔2004〕75号、桂人发〔2004〕94号、百政发〔2007〕1号等文件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