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充分发挥居民(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掌握情况,发现线索,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活动提供仓储、培训场所和住宿等便利条件。
(五)依法规范直销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
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掌握情况,监督直销企业切实落实企业保证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换货制度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行政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直销企业违法招募直销员、违反规定举办培训班、不法计酬等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开展直销员培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四、行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把打击传销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充分认识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传销潜在的巨大社会风险,增强打击传销工作的紧迫感,切实肩负起责任,恪尽职守,尽心竭力。同时要认清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坚定信心,把打击传销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认真部署,落实责任。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部署,立足于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阶段目标、实施步骤、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此次专项行动以工商、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密切配合。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协作,依法打击传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