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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一)参合农民住院后先垫付住院医药费用,然后持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指外伤病人)、合作医疗证、户主身份证等材料到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

  (二)乡(镇)合管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报销的名册和有关报销材料送到县合管办核实,办理报销有关手续。县合管办核实乡(镇)报销数额后,在每月10日前将补偿基金转到乡(镇)合管办专用账户。

  (三)县级合管办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补偿基金预付制。新农合启动前,县级合管办按当地乡(镇)卫生院月均住院医药费用预先支付参合农民补偿资金(该预支资金在乡镇卫生院滚动使用),保证患病参合农民住院后及时获得补偿。

  (四)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区)而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入院前必须先用电话告知乡(镇)或县合管办,经同意后,并在异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经(乡)镇合管办核实后,到县合管办审批报销。

  (五)药品报销范围:药品报销要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桂卫农卫〔2006〕20号)(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0%以上;县(区)和市级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5%以上;乡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8%以上。

  (六)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项目,使农民群众及时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凡因不实行告知制度而引起参合农民投诉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查实,其发生的医药和检查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自己支付。

  (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农卫〔2007〕8号)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与义务,当地修改过的《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比例和检查项目也要纳入协议条款中。

  (九)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1. 报销手续不全者;

  2. 未经批准转诊到县(市、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3. 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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