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按40%比例补偿;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按30%比例补偿。
方案3:参合农民5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
乡(镇)卫生院住院按75%比例补偿;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按40%比例补偿;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按30%比例补偿。
(四)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比例。
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可补偿的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按以下比例补偿。
公式:住院补偿=(住院总医药费用-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非设定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达10001-20000元,按45%给予补偿;
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达20001-30000元,按50%给予补偿;
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达30001-40000元,按55%给予补偿;
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达40001-50000元的按60%给予补偿;
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超过50000元以上,由县级合管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比例。
一年内可补偿的住院医药累计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按住院补偿方案补偿,不超过一年住院补偿封顶线。
一年内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超10000元的,按重大疾病补偿,但最高不超过一年30000元封顶线。
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是指住院总医药费用扣除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非设定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及起付线后的费用。
(五)慢性病补偿。
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炎、甲亢、类风湿、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结核病的门诊治疗(疾控补贴药费之外)纳入住院补偿范畴,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制订非传染病慢性病基本用药规范和补偿标准执行。
(六)住院分娩纳入住院补偿:顺产一例补助200元,属于“降消”项目县(区)的只补助100元。
(七)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民族药诊疗疾病的医疗费补偿比例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
五、门诊补偿
凡参合农民在县、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医药费用的,通过家庭账户资金进行补偿,补完为止,不能超过家庭账户的存款额。
六、报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