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7〕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百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建立起既能减缓农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又能兼顾农民受益面和受益程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有限的基金不断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使农民群众获得基本的、最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既减缓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受益程度),又能兼顾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受益面)。
(二)根据国家规定参合农民的筹资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科学测算基金补偿比例和补偿程度。
(三)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补偿原则。防止补偿比例过高而使基金透支、补偿比例过低而使基金沉淀过多的现象。
(四)建立家庭账户。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80%进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资金可用于门诊、体检等费用,当年用不完,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统一规定全市的参合农民住院、门诊和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范围和比例。
(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减少和杜绝大处方和不规范用药的现象。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用药的自查。监督和自查要形成制度。
(七)建立乡(镇)卫生院初诊制度,实行乡、县、市、市以上逐级转诊,不经转诊的,原则上不能报销(急诊、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况例外)。
(八)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炎、甲亢、类风湿、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以及结核病的诊疗基本用药标准,将其纳入新农合制度的住院基金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