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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3]627号 2003年12月26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省局曾于1997年4月29日下发《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80号),规定“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须开具红字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近据部份地区反映,纳税人在执行这一规定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为了提高我省的纳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的操作,经研究,现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三、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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