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三)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刷,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刷;

  (四)发票票面不得加印带有用票单位(商品或劳务)广告宣传色彩的字句或图案。

  第七条 各区局应根据用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衔头发票印制通知书)》和《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审批发票清单》,然后交由深圳市国瑞印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印刷厂)排版、出样并核定发票价格。

  需要审核的内容:用票单位应符合申请自印发票的条件;发票的使用范围与用票单位的经营范围、方式要一致;发票面额(最高限额)与用票单位的经营规模要一致;单次申请印制发票的数量不能超过半年的使用量。

  第八条 经用票单位校对并签名确认票样和印制价格后,印刷厂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将发票信息(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核定价格)通过CTAIS入库到主管区局发票库房,并通知用票单位持《发票票样及价格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结算发票工本费。

  主管区局发票供售部门核实最终确定的票样后,按核定的价格通过银税联网向用票单位收取发票工本费缴入国库,并打印《发票领购簿》,企业衔头发票的发售情况须每天对帐,《验旧供新表》应单独按月装订成册。

  印刷服务中心每天查询打印《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确认用票单位缴费后,按规定的时间印制发票, 每天的《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应按月装订成册。

  第九条 印刷厂必须严格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数量印制发票,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其中的任何一项内容。

  第十条 发票印制完毕后,印刷厂通知用票单位领取发票,用票企业凭发票工本费银行缴税回单和《发票领购簿》到印刷厂领取发票。发票实物必须当场清点、查验,确认无误后签收。印刷厂必须定期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报告企业印制发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局的发票供售部门和印刷厂应于每月5日前打印上月的《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做好企业衔头发票情况统计工作。市局票证所根据每月的《企业衔头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按实际结算价格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印刷费划给印刷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