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5]83号 2005年4月1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张贴通知做好宣传告之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票证管理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企业衔头发票(含清单)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申请使用企业衔头发票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负责对所管辖经营业户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用票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报告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
(四) 全市统一印制的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或发票使用量较大。
第四条 用票单位按照统一发票的基本联次和基本内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草拟发票式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用票的书面申请。
第五条 用票单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设计的印有企业名称的自拟格式发票式样。
第六条 企业衔头发票式样的具体要求
(一)发票式样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