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25号)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6月2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种类,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为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公开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布以及提供电话咨询的等方式。
第五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确保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对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应依法受理;因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