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 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及时建议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
(四)保证市场需求。
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种子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外的其他个人和机构,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营或接受委托代销有资质的种子企业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以满足我市农业生产对种子的需求。
四、步骤要求
(一)学习动员,建立机构。
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40 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同时,为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已成立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县(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要求,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开展调研,制定方案。
各县(区)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国办发〔2006〕40 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提出本县(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实施方案,要报送市、自治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配合,精心实施(2007 年5-7月)。
各县(区)要在本县(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批准后的方案,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业、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力量,协同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工作重点、难点在人员安置,各县(区)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要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种子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研究本地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