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市现行种子管理体制与新形势的要求不适应,改革迫在眉睫。
一是种子管理机构设置现状和种子市场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种子法》实施后,我市的种子行政管理机构和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还没有彻底分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还未彻底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14号)下发以后进行的改革到现在还没有结束,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县对编制、管理专项经费、人员分流等方面的要求理解不一,在执行上出现了偏差,致使两年多的改革工作没有完成。二是种子管理机构编制和种子管理范围的扩大不相适应。在我市已有明确编制的11个单位中,编制额大都偏少,除田东、那坡县分别配备七至八人以外,其他县(区)只配备三至五人。而在管理范围上,从改革之前的只管理自己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粮食种子,到现在扩大至管理辖区内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农作物种子,管理企业256家、销售点近2000余个。三是业务经费与业务量的剧增不适应。现在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均没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除市本级、右江区外,其他各种子管理机构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没有,种子管理工作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另一方面业务量急剧增多:2006年立案的种子案件就达31起,比2000年增五倍多;2006年仅杂交水稻和玉米种子品种管理就达139个,比2000年增近3倍。四是现有人员队伍水平与高效率高质量的种子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在编的种子管理人员中,初级以下职称人数占在编总人数就达40.43%,整体上种子知识、管理水平都有待提高。
基于以上原因,种子管理工作难以到位已经成为农业执法和服务“三农”的瓶颈,改革迫在眉睫。
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市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