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订实施方案(2007年8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方案和县(区)整合总体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合区域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县(区)协商编制实施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各县(区)整合实施方案先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区)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前应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本辖区内重点矿区中确定一个以上于2007年11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的矿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区)的矿区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这些矿区的整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方案实施(2007年8月10日-2008年10月底)。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五)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检查验收。第一阶段检查验收于2007年11月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一阶段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11月10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第二阶段检查验收于2008年11月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二阶段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第二阶段检查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合工作验收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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