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安排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1.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64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10厅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68号)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矿产资源开发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07〕117号)的要求,把整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实施工作。
2. 各县(区)要依据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桂政办发〔2007〕64号文件的要求,抓紧编制完成本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原则上整合后矿业权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其中煤炭资源整合后小型煤矿数量和产量不得超过
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矿山污染物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3.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桂政办发〔2007〕64号文件的时间要求编制完成煤、铝、金、铜等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要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和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整合区域的实施方案,要于2007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
4. 各县(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整合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2007年12月底前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并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对重要矿种、重点矿区整合工作情况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