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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中心城区第一代出租汽车更新方案的通知


  3. 中标企业必须在其办公地点张贴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劳动用工合同范本、有关收费及依据;在选定具体车型时应当考虑安置对象(或驾驶员)的意见和建议。

  4. 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限内不与中标企业签订安置协议的或不将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5. 因中标企业原因造成安置对象群体性事件的,将追究其责任。

  七、车辆报废与更新

  (一)纳入安置对象的第一代出租汽车业主,其车辆须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报废。车辆报废后原购买保险未到期的,由保险公司、中标企业和安置对象协商解决。

  (二)没有纳入安置对象的第一代出租汽车业主,其车辆从主管部门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5款的规定,办理“营转非”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原经营企业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拆除车辆计价器、顶灯、空车待租等服务标志,否则,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变更手续,并收回车辆牌照。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2000〕1202号)第五条规定及《自治区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转〔1997〕74号)的精神,变更后的车辆从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强制报废。

  (三)为方便车辆报废或变更,原经营企业(中标的除外)的印章、营业执照在新一轮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注销。

  八、更新程序

  (一)出租汽车更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局)通过《右江日报》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在法定时间内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主管部门下属客运管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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