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对车站、码头、公共娱乐场所、农贸市场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将机动车停放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规范机动车密集场所的停车管理。
(6)对摩托车违规载客行为进行整治。
3.交通部门。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客运车辆的规范管理,对无证经营、争抢客源、拒客宰客的客运车辆进行整治,确保城市客运秩序良好。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城市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各企业建立和落实交通违法驾驶人惩处教育制度。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所属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企业,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和责任追究。
5.质监、工商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的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6.宣传、教育、司法等部门。以道路交通宣传“五进”为依托,借助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大造舆论声势,增强公民遵守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自觉性。
7. 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对整治活动进行及时跟踪、全面报道,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交通执法工作,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8.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管理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作为城乡清洁工程的延伸和治理“五乱”的重要内容,作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各项工作分工,把整治目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解细化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密切配合,精心实施。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规范执法行为。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为主,文明管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禁粗暴执法,慎用罚款以及其他强制措施,树立执法部门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对不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的,要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