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整治阶段(2007年9月中旬至12月)。
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执法管理,下大力整治城镇交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以人为本、分工明确的城镇道路交通秩序和设施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城镇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2007年12月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具体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的验收方案另行制定。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1月至11月)。
保持严管严治态势,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2008年10月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迎接自治区对我市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治区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1. 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实现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要求、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确保取得实效。
2. 切实加强本辖区机动车辆行车秩序管理。加强对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严格查纠公务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城镇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加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科学组织交通流,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3. 组织机关干部和发动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强对主要道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引导,切实减少不文明交通行为。
4. 做好停车场点的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从规划、路面管理、停车场建设管理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停车秩序的整治。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交通规划组织制定停车管理规划,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城市停车管理。
5. 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道路隔离设施、防护栏、行人安全岛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按规定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
6. 建立起职责明确、资金保障到位的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7. 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桂政发〔2006〕64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社会化管理新机制,建立客运车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