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百色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7〕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百色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百色市一日游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5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以提供交通工具和导游等服务的方式,组织未经外地旅行社组团来百色的旅游者和本市市民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活动。
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百色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物价、公安、行政执法、交通、卫生、税务、质监、工商、口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行社从事一日游活动,应当将包括游览线路、价格及餐饮购物安排等在内的团队计划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除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从业资格,并参加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导游员上岗时应佩带导游证。
第六条 用于一日游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营运证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汽车专用标志,并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从事一日游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从业资格,并参加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