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可以纳入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我市当地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七种:一是痴呆傻特困户;二是无劳动能力且无扶(抚)养人、赡养人又未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特困户;三是重病大病特困户;四是重残特困户;五是因灾或意外事故致贫特困户;六是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户;七是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户。
(二)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一是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二是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和因违法婚姻、非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三是家中安装电话或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四是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五是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六是无正当理由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半年以上的;七是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和自救措施救助的;八是其他法律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保障标准
根据我市农村特困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用等项费用,确定我市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683元,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特困居民实施低保救助。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金额在15元以上。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各县(区)可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但不能低于市级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差水平。
四、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 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加工业生产获得的收入。
2. 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 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 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