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要于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除上级按规定下拨的补助资金外,各县(区)要及时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每一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给得到认定的建房补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并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救助对象凭补助证分期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登记在补助证上。
(三)全面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管理。
各县(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区)直部门包村的水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重建房屋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
(四)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口援建帮扶工作。
重建任务较重的县(区)要把对口帮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使恢复重建工作得到多方援助。要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特别要认真研究并部署好有关组织、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特困和困难倒房户恢复重建的对口帮扶工作,以弥补农户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要把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保证每村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困帮扶,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
(五)加强督查。
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对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市人民政府将从10月20日起建立恢复重建每20天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区)每20天要将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定期通报。
附件:
百色市2007年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县(区)
| 五保、特困户(户)
| 困难户(户)
| 一般农户(户)
| 合 计
|
右江区
| 113
| 103
| 48
| 264
|
田阳县
| 169
| 56
| 58
| 283
|
田东县
| 152
| 95
| 34
| 281
|
平果县
| 173
| 75
| 37
| 285
|
德保县
| 162
| 86
| 50
| 298
|
靖西县
| 156
| 108
| 20
| 284
|
那坡县
| 160
| 101
| 41
| 302
|
凌云县
| 166
| 89
| 21
| 276
|
乐业县
| 132
| 110
| 32
| 274
|
田林县
| 162
| 93
| 26
| 281
|
隆林县
| 173
| 61
| 56
| 290
|
西林县
| 151
| 82
| 51
| 284
|
合 计
| 1869
| 1059
| 474
| 3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