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顿的原则。各地要加大清理、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和各类非法挂靠井(硐)、系统的工作力度,促使煤矿业主进行整合,实现煤炭资源、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一个实体、一个法人”,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实现煤炭有序开采。
各地要加强对煤炭整合项目的日常监管,要把整合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严禁边建设边生产;要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工期完成建设,对超过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未按设计施工的或发现存在非法生产的,一律取消其资源整合资格,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各级煤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加强对建设项目主体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期限和规定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资源整合资格,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附件: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表
省经贸委
省安监局
福建煤监局
省国土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表
时 间 | 主 要 工 作 | 基 本 要 求 | 主管部门 | 配合部门 |
第一阶段7-9月 |
8月31日前 | 经济实体整合 | 1、整合后必须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并提供有关资料2、省工商局重新核发的工商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工商部门、县级政府 | 煤管部门 |
9月1日至20日 | 编制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 1、县级煤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2、设区市煤管部门负责初审 | 县、市政府、煤管部门 | 国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9月21日后 | 总体方案报送核准 | 1、要件齐全、内容规范、手续完整2、煤炭与安监、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查及批复 | 省经贸委 | 省国土厅、煤监局 |
第二阶段10-12月 |
10月1日至11月20日 | 编制矿井整合方案、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立项审批 | 1、方案应符合可研审批的基本要求2、县级煤管部门组织编制方案3、设区市煤管部门审查并报省经贸委备案4、在法定要件齐全的情况下,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 | 设区市煤管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 | 市国土局 |
11月21日至1月31日 | 委托设计及设计审批(包括安全设施) | 1、设计单位必须有资质2、自愿委托且签定协议书3、设计经审查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批 | 省经贸委、煤监局 | |
第三阶段2007年1-6月 |
2007年2-7月 | 组织施工 | 1、开工申请及批准文件2、供电、供火工申请及批准文件3、按照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管 | 县、市煤管部门 | 煤矿安全监管、公安、电力部门 |
2007年8月开始 | 竣工验收 | 1、由设区市煤管部门组织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一次性预验收及提供相应资料 | 设区市煤管部门 | 国土、煤矿安全监管、环保部门 |
2、不超过3个月的试运行及总结报告和批复 | 设区市煤管部门 | |
3、“三同时”和矿井竣工验收,有关证照办理,核准生产 | 省经贸委、煤监局 | 国土、工商、环保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