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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6〕533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局、安监局、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116号)的有关规定,实现我省煤炭资源充分合理利用,切实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现结合7月21日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现场会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当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总体进度偏慢的情况,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政府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整合步伐。在整合过程中要学习借鉴大田县、新罗区等地煤矿整顿、煤炭资源整合的工作经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把资源整合工作作为当前煤炭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主要产煤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煤炭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和进度表(见附件)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切实落实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每个阶段的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省经贸委及各产煤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指导煤矿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开展资源整合工作;福建煤监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煤矿的检查和打击力度。
  地方煤矿的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经省经贸委核准后,项目立项工作由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省经贸委在收文后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省属煤矿的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由省经贸委受理审批。煤炭资源整合项目的设计(包括安全专篇)审查、矿井竣工(包括安全设施)验收由省经贸委会同福建煤监局分别审查、批准改为共同组织审查分别批准。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对原采矿证范围的储量不再重复缴纳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快煤炭储量评审进度,在受理7日内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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