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协生产的零部件,应当有协议书和供货发票;
(四)有重要外协、外购件使用质量反馈信息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产品图样(包括自制件和外协件)完整、正确、统一,且标记完整;
(三)自制零部件应有确定的加工工艺,各种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有效,应能指导产品的生产;
(四)有整机装配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
(五)有产品设计、生产、检测所需的相关标准资料;
(六)多功能拖拉机的随机文件应包括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维修卡和随车备件清单;
(七)产品企业标准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质量管理要求:
(一)企业有明确的质量目标和对产品质量的承诺;
(二)有主要领导人直接负责的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能满足生产需要且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各相关部门制定了明确的质量职责,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四)有质量工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检验及检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自制件的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及其检验记录;
(二)有外协、外购件的入厂检验规范和检验记录;
(三)有整机出厂的检验规范和检验记录;
(四)有自制件、外协、外购件检验所需的常用检验设备和计量器具;
(五)具有包括制动、车速、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测等功能的整机检测设备和能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试验检测手段;
(六)有装配质量检查地沟,试车跑道和坡度为20%的驻车坡道。
第三十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对用户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用户“三包”服务制度;
(二) 具备能满足农机“三包”服务要求的能力;
(三) 有固定的“三包”服务专职人员;
(四) 有用户来信、来电、来访的处理记录及质量反馈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多功能拖拉机属不鼓励发展的产品,国家对多功能拖拉机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