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测(检验)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全套设计图纸及工艺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多功能拖拉机须经取得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我省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机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定型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对检测项目的完整性、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第二十四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能满足生产要求、工艺流程布置合理的正规生产厂房、仓库和产品存放场地,厂房面积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二)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负责产品开发、产品工艺、工装设计、质量管理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电焊、电工、试车等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生产及工艺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总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连续式整机装配线及固定的装配工位;
2.有固定的部件分装场地;
3.车间内有固定的待装配件存放场地;
4.有定量油料及水加注设备。
(二)冲压、焊(铆)接设备及模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能满足自制件生产的冲压设备;
2.有组焊(铆)件定位夹具和车架焊(铆)接设备;
3.对于薄板焊接,有相应的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焊接设备。
(三)油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驾驶室、车箱等钣金件的油漆前处理设施;
2.有符合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喷漆间。
采用配套或外协的生产企业,其协作企业应当具备上述(二)(三)项所要求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的外协,外购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协、外购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可靠的质量体系;
(二)配套的发动机、变速器、离合器、前桥、后桥、转向器、制动器、传动轴、轮胎、钢板弹簧、钢圈等有关影响多功能拖拉机安全性能的主要零部件及总成,采用具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