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 审 管 理
第十六条 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评审是指由省经贸委作为评审组织单位聘请专家和有关管理、监督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多功能拖拉机产品进行审查和评定,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和有关管理、监督部门代表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对被评审的多功能拖拉机产品及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结论。结论必须经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单数组成。
第十八条 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结构和性能是否达到了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完整、正确、统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能否指导生产;
(三)生产条件(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等)能否满足批量生产的需要;
(四)产品的安全性、创造性、先进性;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骨干);
(二)熟悉多功能拖拉机设计、制造、标准、工艺和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四)能保守被评审产品的商业秘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
(一)与多功能拖拉机生产企业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直接参与该项产品研制的;
(三)曾在评审以及其他与评审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申请进行产品评审的生产企业,应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产品评审,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评审大纲;
(二)产品研制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试制情况、工艺技术、经济效益分析等);
(三)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