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长海煤业有限公司下洋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6〕129号)
龙岩市长海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开办煤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委组织煤炭行业有关专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认为,该项目所在矿区交通方便,规划合理,矿井境界明确,井田勘探程度为普查(最终),矿井资源较为可靠,具备较好的外部条件。矿井总资源储量为163.7万吨,其中:基础储量(122b)43.7万吨,资源量(333)120.0万吨。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服务年限9.8年。工程地质条件为简单至中等类型,环境地质条件属中等,水文地质条件属裂隙类简单型,为低瓦斯矿井。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投资回收期和投资利润率达到行业基准要求,矿井建设具备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基本条件。
根据《
煤炭法》第
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及第
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经研究,我委认为龙岩市长海煤业有限公司新罗区下洋煤矿项目符合煤炭工业产业政策和煤矿建设项目技术规范要求,原则同意专家组对该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