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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07〕61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残联:

  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制定了《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的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后,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该单位3000元的奖励。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后多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同时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应填写《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表格略),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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