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在收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审核计划生育情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人计生委〔2000〕68号)
各区县计生委、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养工作实际,现就在收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审核计划生育情况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生育能力但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区、县计生委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区、县计生委签定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患有不育症并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症证明和区、县计生委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三、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计生委出具的《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以及收养人与区、县计生委签定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四、按照《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经市人口计生委批准特殊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市人口计生委出具的《上海市特殊照顾生育决定书》以及收养人与区、县计生委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如无生育能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及区、县计生委出具的《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六、按照《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经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可以特殊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如无生育能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及市人口计生委出具的、《符合特殊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