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人配偶和现有子女健康状况的声明;
5、鉴定机构认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应在收到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时进行核对,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对同意受理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的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转交区(县)级鉴定机构。
(五)区(县)级鉴定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业的专家,包括遗传学专家组成鉴定组;
2、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地点;
3、通知申请人;
4、组织鉴定工作。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到鉴定地点接受鉴定。
区(县)级鉴定机构应自鉴定意见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反馈鉴定意见。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应当于收到鉴定意见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鉴定意见。
第九条 市级鉴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
1、申请人对区(县)级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区(县)级鉴定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上海市残疾人员再生育相关医学鉴定申请表”;
(2)区(县)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2、区(县)级鉴定机构难以作出鉴定意见的,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在收到鉴定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材料转交市级鉴定机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未超出规定的申请市级鉴定时间的,市级鉴定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要求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