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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市产管办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产权交易,经立案调查并确认,可以责令联交所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撤销的产权交易凭证,撤销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违规从事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处理)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主体违反规定,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由市国资委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和处理)
  产权经纪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市产管办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交联交所暂停或者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联交所违反规定的,由市产管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国资委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资并购)
  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国有投资主体受让外国投资主体产权的,在联交所进行。交易双方凭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市外资委协同市国资委履行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联交所设立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为并购双方提供信息及政策咨询、受理并购申请,组织相关中介机构提供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股权托管和转让)
  股权托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企业受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在联交所进行;鼓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性质的股权在联交所进行转让。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不得集中进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股权转让完成后,应当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市产管办负责对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联交所的股权转让活动和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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