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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五)与产权交易相关的试点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六)会员的管理情况;
  (七)各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投资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产权经纪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市产管办报告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内容包括:
  (一)产权交易中介业务年度总结;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执业经纪人及内部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禁止行为)
  产权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碍公平交易的;
  (四)出让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批准程序,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的;
  (五)出让方故意隐匿资产、非法转移债权、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或者向相关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的;
  (八)产权经纪机构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九)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变相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
  (十)联交所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产权交易双方及第三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联交所申请调解;纠纷涉及联交所的,可以向市产管办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影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相关争议或者重大特殊事项,由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正审议委员会依申请提出审议意见,作为争议和重大特殊事项处理的主要依据。市产管办负责公平公正审议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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