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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凭证)
  联交所应当按照合同审核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对符合产权交易程序及其要求的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对于国有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格90%的产权交易合同,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同意后,联交所方可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对不予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产权交易合同,联交所应当向受托会员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权证变更)
  在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凭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到国资、工商、房地产、外资、税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银行、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在收到变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权证变更的决定。
  未经联交所审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各有关部门应当不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产权交易的各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联交所应当将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收费标准在联交所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产权交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联交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价款结算系统,为产权交易提供高效、安全的价款结算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发生产权交易中止情况的,有关各方可以在联交所的主持下协商解决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后,可以提出恢复交易的申请。如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产权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可确认终止产权交易。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有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者出资监管单位可以要求终止产权交易。
  第二十五条 (报告)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报告制度。联交所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月度、季度、年度产权交易情况;
  (二)产权交易投诉或者违规案例的调查处理情况;
  (三)市场异常情况分析;
  (四)重大产权交易事项,包括:竞价交易项目、出资监管单位重组或者改制项目、出资监管单位重要子企业转让控股权的项目等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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