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信息挂牌期间,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应当委托执业会员向联交所申请举牌。联交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登记存档受让意向人的相关信息,并将受让意向人的财务状况、收购资金来源以及与出让产权所在产业的关联度等信息书面告知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
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进行资格确认。联交所单方或者与出让方共同将资格确认的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意向人。
信息挂牌超过约定期限且未征集到符合条件受让意向人的产权挂牌项目,可以自然撤牌;或者由出让方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挂牌的内容和条件后再次挂牌。再次挂牌的价格可以在前次挂牌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前次挂牌价格的10%。再次挂牌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
国有产权出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参考依据。
国有产权经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意向人等程序后,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出让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
竞价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协议转让是由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交易的行为。企业国有产权经信息挂牌只产生一个受让意向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委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改制重组、企业内部的国有产权调整等,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产权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产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联交所应当积极发挥平台功能,推动和引导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采取竞价等市场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及内容)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共同制定。产权经纪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要求,制作产权交易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经纪机构和产权执业经纪人应当分别在产权交易合同上盖章、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