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相关审议材料。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财务状况证明、支付能力证明、信用状况证明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批准国有(集体)企业受让的文件等准予产权受让的证明;
(四)涉及外资并购的,应当提交《外资并购申请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核实和审查)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托执业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委托方予以补充或者更换。
联交所应当按照规定,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所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履行的企业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发布、价格确定等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规定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要求、信息披露的内容、挂牌和举牌的程序、挂牌的期限和信息发布形式等。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应当将转让信息在联交所公开发布,首次挂牌价格应不低于评估结果,并不得擅自停牌或者撤牌。其他性质产权的转让信息可以在联交所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出让方应当披露出让产权的资产清查、审计和评估结果以及征集受让方的条件等信息。出让方不得在信息挂牌期间随意变动信息挂牌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不得提出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出让条件。
首次信息挂牌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除在联交所网站上公开发布外,还可以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广泛征集受让方。
第十七条 (信息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