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价款结算系统,为产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经纪机构,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的委托,为产权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咨询、策划、居间、代理等服务。产权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内部管理,并接受市产管办的监管。
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是对产权经纪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产管办指导下,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职能。
产权经纪机构承诺遵守联交所章程,书面申请并经联交所同意,可以成为联交所执业会员。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联交所执业会员,应当是经管理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经纪机构。
联交所会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员的资格和加入或者退出联交所的条件和程序;
(二)会员的业务要求;
(三)会员的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
(四)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事项。
联交所应当在每年年初将会员的管理情况向市产管办备案。联交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章 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
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与联交所执业会员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出(受)让委托合同》,并应当约定委托下列主要事项:
(一)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咨询,交易方案策划,尽职调查;
(二)办理信息挂(举)牌的申请手续;
(三)参与产权交易洽谈和竞价交易活动,制作产权交易合同;
(四)办理交易审核、权证变更的有关手续;
(五)其他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出让方及标的企业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批准国有(集体)产权出让的文件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反映出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