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平公正审议委员会,协助和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 (性质)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市场服务,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八条 (章程)
联交所应当制订章程。其内容包括:
(一)设立目的、名称;
(二)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三)业务运作和服务范围;
(四)会员和会员大会;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八)财务和会计事项;
(九)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联交所制订章程,应当报市产管办听取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联交所修改章程,应当听取会员意见或者经会员大会审议,报市产管办审定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九条 (交易规则)
市产管办制发的交易管理制度包括产权交易规程、信息发布、竞价交易、交易审核、会员管理等产权交易业务规范文件。联交所在日常运行中可以向市产管办提出制订或者修改交易管理制度的建议。联交所应当依据交易管理制度,在其业务服务范围内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则,加强内部监督。业务操作规则报市产管办审核后施行。
第十条 (服务功能)
联交所应当营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自律管理,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和设施,组织产权交易,管理和发布信息;
(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统计、查询系统,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国有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三)对会员进行管理和服务,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程序,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提供法规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服务,调解产权交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