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本市非国有(非集体)产权、非本市所辖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在产权交易管理中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市场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审查或者批准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场所章程;
(三)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
(三)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操作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五)统计和分析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
(六)指导、管理、监督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
(七)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八)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九)查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