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
各区县国资管理部门,各工商分局,各出资监管单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有关单位,各产权经纪机构:
根据市政府颁布的《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和市产管办联合制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七月六日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含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