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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驻市各银行机构:

  《南昌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南昌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的号召,进一步密切政府部门与我市金融机构的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帮助缓解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融资困难,建立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昌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由市政府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副市长召集,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南昌分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兴业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营管部、南昌市商业银行分管领导和信贷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下设办公室,与市中小企业局合署办公。
  第四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承担联席会议的协调、联络、会务等事务,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
  (三)确定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地点、时间和参会单位,拟定并印发会议通知,做好联席会议议题讨论记录工作。
  (四)拟发会议纪要,跟踪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并进行督促和落实。
  (五)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联系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六条 联席会可根据会议的议题和所计划讨论的内容,邀请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第七条 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和临时会议制。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时间根据议题的紧迫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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