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63号 2006年4月30日)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高度重视,切实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 45号)和市局相关工作会议的要求,抓紧做好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催办工作。特别要注重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消费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将市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告》张贴在办税大厅,同时做好疑难解答和政策辅导工作。
三、各单位税源管理科负责印制和发放《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督促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填写并交回。同时应做好表格的保管和数据统计工作。
四、各单位征收大厅申报管理岗负责将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打包发送到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影像扫描。
五、纳税人前来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时,税源管理岗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及抵扣凭证,与CTAIS系统的《税款抵扣台账(税务机关专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在纳税人的消费税申报表签名确认,同时将抵扣凭证的复印件留存,加贴条码后打包发送到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影像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