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32号 2006年2月28日)
各区、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以下简称“网上申报企业”),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4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窗式”进销项比对仍按照我局现有的业务规则及操作流程执行。
三、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在受理网上申报企业抄报税事宜前,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税务端受理平台查询,确定已接收网上申报企业的电子申报数据。在办理抄报税时发现异常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5〕24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