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㈠整治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2.小歌舞厅、小录相厅、小网吧、小电子游戏厅、小旅馆(社)、小酒吧、小商场(商店)、小饭店(酒店)、家庭式的小作坊等小型生产、经营性场所。
3.“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4.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
5.民办学校及私营企业。
㈡排查整治的重点: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A653-2006)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私房出租户、老城区、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存在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职责分工
各区要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并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分工,把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强化工作措施,采取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部门联合执法等办法,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要严格工作责任,对工作措施落实,治理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火灾隐患严重而治理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确保整治工作的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厦府〔2004〕268号)的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市经发局负责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贸发局负责商场、超市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农业局负责乡镇企业、农村小作坊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市建设局负责商住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文化局负责公共文化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工商局负责室内市场、农贸市场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市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教育局负责教育机构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监察局负责对治理工作中的未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市宗教局负责寺庙等宗教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安监局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公安消防支队要认真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检查,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和灭火应急预案,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