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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三)镇、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综合单位:

  1、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组织和落实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3、负责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做好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4、核实本辖区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情况,维护调查单位名录库;

  5、收集、审核、录入、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六、统计调查数据的质量控制

  按照在地统计的目的和要求,在保证可信度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必须做到层层把关、逐级负责。

  (一)市统计部门制定各级调查数据质量责任制,明确责任、义务,建立调查数据评估制度,分别对各区、各统计专业的统计数据进行总体评估,包括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评估,统计数据所反映的变化趋向与经济发展情况的比较评估等;必要时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以解剖麻雀的方法验证有关调查数据。

  市统计局成立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统计专家担任委员,对重大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评估;专业统计调查数据则由相关统计专业按评估制度进行联合审查、评估,原则上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二)区、镇(街道办事处)按市统计部门制定的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责任要求,对本调查区域的调查单位的变动情况、各项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核实有关指标数据质量,计算统计调查人员的调查误差、调查精度和把握程度。

  (三)基层统计调查人员要熟悉统计制度及相关统计指标的含义、要求、相互之间的平衡关系,准确把握统计调查表的所有数据,认真检查、核实统计调查表每一组数据,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七、实施在地统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试行阶段

  1、2004年起,在全市试行在地统计。在试行在地统计期间,统计报表报送渠道执行双轨制,即: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在地统计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和确定的统计调查单位,按统计专业分别试行在地统计管理,有关法人单位或调查对象按规定执行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原有的统计方法制度继续执行,各法人单位或调查对象在执行在地统计的同时,仍应按原有统计报表报送渠道上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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