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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特定的调查对象:指由国家、省统计部门指定的必须直接统计的调查对象。

  (二)在地统计的范围: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如下:1、国民经济核算;2、农林牧渔业;3、工业;4、能源、交通运输、仓储业;5、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6、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情况;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8、建筑业;9、房地产业;10、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11、基本单位统计;12、城乡居民住户抽样调查;13、工业品价格调查;14、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15、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抽样调查;16、人口统计调查;17、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全市性统计调查。

  (三)在地统计的内容: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印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统一规定。

  (四)统计登记是做好在地统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按《福建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五)政府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按原管理模式不变。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搜集统计资料需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第4号令)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在地统计的工作渠道

  在地统计调查对象区域间的划分是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分类标准的要求,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和统计范围不重不漏为基本原则。在遵循此原则基础上,具体规定如下:

  (一)统计工作以实行在地统计为主。部省属、市属、无主管部门的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无论是在本行政域登记注册或在异地登记注册,均按其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划归区统计局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多经营地单位按法人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划分中难以区分的一由市统计局协调决定。

  (二)继续对部分单位实行直接统计。考虑到部分部门管理与核算的特殊性,海关、邮政、电信、供电、金融、保险、证券、港口、铁路、航空、大型连锁超市等业务垂直领导、财务统一核算、不宜按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及市政府明确税收为市级收入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直管单位),经市统计局核定后,继续执行向市统计局直报制度,数据由市统计局及时通报各区以便开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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