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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厦府办〔2003〕2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直、省属在厦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宏观经济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市政府决定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实行的市、区两级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区域经济的变化,不利于推动区级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横向比较与正确评价,不能适应区划调整的需要,统计工作难以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实行在地统计。

  在地统计是指由原来按专业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垂直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改为由市统计局制定统一的统计方案,专业牵头、按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

  二、在地统计的原则

  (一)坚持地域核算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经济管理的需要。

  (二)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区、街道(乡镇)统计机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三)坚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科学。

  (四)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建设,通过互联网,实现统计数据网络直报与社会共享信息化。

  (五)坚持循序渐进、配套改革、服务企业的原则。不断改革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对企业采集统计数据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基层负担。

  三、在地统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在地统计的对象:除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外,所有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住户均为在地统计的对象。

  特定的重点单位:指经市统计部门确认的,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行政区域分割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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