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效率,按时完成会计移交任务
会计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具体要求是:2008年12月31日为会计代理记账单位的扎账基准日,纳入会计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将基准日前发生和受理的会计事项进行处理,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2009年1月15日之前,移交清理组对纳入会计代理记账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清收和办理会计移交工作。交接时,各预算单位财务负责人要负责监交,各单位要对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严肃纪律,确保会计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会计工作政策性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移交工作要求,认真作好本单位账务清理,及时办理完成移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抵制、刁难和妨碍会计移交工作;不得在业务交接期间突击花钱、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逃避管理。对销毁、转移、涂改会计资料,私设“小金库”、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或人为设置障碍的,以及趁改革之机违规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纳入代理记账管理的地直单位名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纳入代理记账管理的地直单位名单
1、地委办 25、地区移民办
2、人大办 26、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行署办 27、地区农机中心
4、政协办 28、地区农业资源区划研究中心
5、地区纪委 29、地区卫生监督所
6、地委组织部 30、地区环保局
7、地委宣传部 31、地区环境评估中心
8、地委政法委 32、地区会计局
9、地委统战部 33、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中级法院 34、行署政务中心
11、检察分院 35、地区计生药具站
12、地区公安局 36、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3、地区财政局 37、地区计生指导站
14、地区水利局 38、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5、地区畜牧兽医局 39、地区农办
16、地区司法局 40、地区扶贫办
17、地区建设局 41、地区房产局
18、地区民政局 42、地区发展和改革局
19、地区水利局车队 43、地区经贸局
20、地区电视转播台 44、地区人事局